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监会首次在编报规则中明确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拒绝,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改变。昨日,保监会公布了《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并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展开了修改,将其改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上5规则以下全称“5项编报规则”)。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认为,《投资资产》编报规则系统规范了各类投资资产的接纳标准和信息透露拒绝,《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编报规则规范了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股权投资的接纳标准和信息透露拒绝,《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规范了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信息透露拒绝,《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了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编报规则规范了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该负责人特别强调,5项编报规则构建了重大突破和创意。
例如,首次创建了偿付能力报告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必需在年度报告中刊出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并透露董事会对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会情况,这一制度的创建将很大增进保险公司管理结构效率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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